《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草案)》于7月24日提交地方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明確規定,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筑最高罰50萬元。武漢優秀歷史建筑,除滿足建成30年以上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建筑本身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價值;能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為著名建筑師代表作或名人故居;在近現代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紀念意義等(7月25日《武漢晚報》)。
以最高50萬元的罰單震懾擅拆歷史文物之惡,多少有點“誰敢犯罪打誰屁屁”的意味何況,要祭出50萬元的頂格罰單,不僅要建成30年,還要有諸多條件。也無怪乎有網友戲言,這究竟是保護文物呢、還是變相鼓動擅拆文物呢?50萬元,夠在文保原址上買一居室嗎?
這當然不能怪武漢的相關部門。因為根據2002年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比如說對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都是嚴重的破壞文物的行為,但該法規定的最高罰款就是50萬元。于是,翻閱各個城市的文保細則,基本也就以50萬元為上限。譬如2007年6月,《寧波市文物保護點保護條例(草案)》提請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也規定“未經文物部門勘探就擅自進行工程建設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說,50萬元最高罰款限額,幾乎成了每個城市指向文保亂象的最后一把尚方寶劍。遺憾的是,劍未出鞘,已然綿柔。
在土地財政寸土寸金的功利思維里,文保單位實在是不賺錢的唐僧肉。今年2月初,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拆一事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隨后又傳出北京康有為故居、魯迅故居即將被拆除的消息。2012年4月至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開展了文物保護執法檢查,這是1982年11月文物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的第一次執法檢查。另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近30年來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毀于各類建設活動。文保單位保不住,區區50萬元能嚇唬誰呢?
地方法規的善意毋庸置疑,但就眼下而言,如果沒有更為嚴苛的上位法,僅僅以十數年前的50萬元來震懾今天的擅拆沖動,這與刻舟求劍何異?城市化、工業化的高潮期,往往也是文保工作的艱難期,利益的博弈、格局的沖突、角色的對壘,都需要有更遠見的洞察,更前瞻的制度安排。一方面,過時的《文物保護法》亟待調整轉身,諸多不適應文保現存的條文需要修繕;另一方面,對文保不力要有更剛性的究責機制,如果罰不到傾家蕩產、如果責不到權力痛處,保護之詞遲早是“紙老虎”。
每一件文物,都是歷史的絕唱。文物的主人,當歸于公共利益與時代價值。“擅拆歷史建筑罰單50萬封頂”,凸顯的不僅是文保之困,更是一代人對歷史與未來的輕薄與失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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