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國土遭8800萬雙倍索還 因建筑限高縮水5米之差
土地出讓近兩年遲遲未動工,就“卡”在項目規劃建設高度上。
“購地之初要求不低于50米,規劃原則通過允許106.2米,后來根據航空部門凈空要求又要求不高于45米。”項目投資方湖北荊州金利屋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荊州金利屋公司)的負責人陳進坤內心“很煎熬”。
荊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鄧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此事目前正在依法處理,政府部門已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
為了解事實真相,記者進行了調查。
建筑限高“縮水”
荊州沙市區荊沙大道北側一座加油站旁,有一塊用圍墻圈起來的土地,地上多是荒草,還有小片開荒地種著菜。這塊閑置土地,由荊州金利屋公司公開競標購得。
2013年12月18日,荊州市國土資源局對外發布公告,以拍賣方式出讓位于沙市區荊沙大道北側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編號為P(2014)001號,面積44692.4平方米。
2014年1月10日,湖北金利屋房地產有限公司競得P(2014)001號地塊使用權。14天后,該公司與荊州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除約定2.2億元土地出讓款繳納方式外,還約定“建筑限高不小于50米”及2015年1月23日之前開工、2017年1月23日之前竣工。
根據荊州市國土資源局、湖北金利屋房地產有限公司、荊州金利屋公司2014年3月3日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陳進坤等人注冊成立了荊州金利屋公司,將原土地《出讓合同》中的受讓人變更為荊州金利屋公司,其他內容不變。
2014年4月2日,荊州市政府向荊州金利屋公司頒發了《建設用地批準書》(荊土(2014)批字第4號),確定該地塊建設項目名稱是“荊城一品”。
“根據《出讓合同》約定的用地條件,我們將荊城一品項目建筑高度設計為106.2米。”陳進坤說。
2014年5月15日,荊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會議召開,原則同意荊州金利屋公司關于荊城一品規劃建筑設計方案。6月25日,荊州市城鄉規劃局對外公示荊城一品規劃方案。同日,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基地復函給荊州市城鄉規劃局提出異議。
南航荊州基地的復函稱:荊城一品規劃項目位于沙市機場西面,距該機場跑道中心線900米,項目擬建住宅項目建筑高度106.2米,突破了機場內水平面,不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凈空障礙物限制面的要求,嚴重危及航空安全;不同意規劃方案,要求荊城一品規劃項目中建筑物高度不得超過45米。
2014年11月10日,荊州市城鄉規劃局向荊州金利屋公司下發《行政許可聽證采信情況回告》,稱根據機場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請該公司按照建筑物高度不超過45米的限高要求修改方案后重新報送審查。
改變高度構成“根本性違約”
“土地出讓合同上寫明建筑限高不小于50米,我們設計了106.2米也獲原則通過,現在改成45米。”陳進坤說,若按45米實施,將給公司造成巨額損失。
2014年12月29日,荊州金利屋公司向荊州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關于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及損失賠償的函,但國土部門沒有做出任何反應。
多次協調無果,根據《出讓合同》中關于爭議解決辦法的約定,今年4月2日,荊州金利屋公司向荊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國土部門雙倍返還合同定金8800萬元、退還已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6600萬元、賠償直接損失3211萬元及合理利潤1375萬元。
今年5月5日,荊州仲裁委適用普通程序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于7月31日作出裁決。記者獲得了裁決書復印本。
庭審中,荊州金利屋公司認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土地拍賣前的條件是建筑限高不低于50米,后來南航回復不得高于45米,所以解除合同是有依據的,請求也能得到支持。
荊州市國土資源局認為:合同不應解除,其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下達了批準建設書;建筑高度問題不構成根本性違約,且合同已履行完畢,解除合同無依據。
經開庭審理,仲裁庭認為,規劃的建筑高度屬合同約定的核心內容之一,因建筑高度的改變導致申請人(即荊州金利屋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性違約;加之,被申請人(即荊州市國土資源局)在收到申請人解除合同函后,在法定3個月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并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其抗辯理由于法無據。
最終,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雙倍返還定金8800萬元、返還土地出讓金6600萬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政府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陳進坤反映,雖然仲裁裁決早就下達,但政府部門至今沒有履行。
為了解情況,記者致電荊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楊吉忠。得知記者想采訪該局與荊州金利屋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的有關情況,楊吉忠要記者聯系該局法規科。
荊州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科一名男性工作人員拒絕回應提問,一再聲稱:此案已由市政府統一協調處理,具體牽頭負責人是市政府副秘書長鄧勇。
接到記者電話,鄧勇一開始說此事不歸他管,后透露目前政府已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表示將依法解決此案糾紛。
10月22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荊州金利屋公司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并提供了市國土資源局10月9日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在撤銷裁決申請書中,荊州市國土資源局認為,仲裁庭遺漏了關鍵證據,即“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基地”于2014年7月3日出具的《關于建筑物凈空報建的審核書》(沙市機場建凈字(2014)第10號),其內容載明,同意在荊沙大道和板橋南路交界處地區(即荊城一品項目所在地)建設建筑物,頂點高度不超過56米。
此外,荊州市國土資源局還認為,仲裁庭沒有依法調查收集關鍵證據、未核實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記錄人員沒有在庭審筆錄上簽名及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不管航空部門出具報建審核書怎么說,規劃部門給的意見就是不能高于45米,與最初《出讓合同》相違背。”陳進坤說。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將繼續追蹤。
2014年12月29日,荊州金利屋公司向荊州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關于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及損失賠償的函,但國土部門沒有作出任何反應。
多次協調無果,根據《出讓合同》中關于爭議解決辦法的約定,今年4月2日,荊州金利屋公司向荊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國土部門雙倍返還合同定金8800萬元、退還已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6600萬元、賠償直接損失3211萬元及合理利潤1375萬元。
今年5月5日,荊州仲裁委適用普通程序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于7月31日作出裁決。記者獲得了裁決書復印本。
庭審中,荊州金利屋公司認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土地拍賣前的條件是建筑限高不低于50米,后來南航回復不得高于45米,所以解除合同是有依據的,請求也能得到支持。
荊州市國土資源局認為:合同不應解除,其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下達了批準建設書;建筑高度問題不構成根本性違約,且合同已履行完畢,解除合同無依據。
經開庭審理,仲裁庭認為,規劃的建筑高度屬合同約定的核心內容之一,因建筑高度的改變導致申請人(即荊州金利屋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性違約;加之,被申請人(即荊州市國土資源局)在收到申請人解除合同函后,在法定3個月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并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其抗辯理由于法無據。
最終,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雙倍返還定金8800萬元、返還土地出讓金6600萬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政府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陳進坤反映,雖然仲裁裁決早就下達,但政府部門至今沒有履行。
為了解情況,記者致電荊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楊吉忠。得知記者想采訪該局與荊州金利屋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的有關情況,楊吉忠要記者聯系該局法規科。
荊州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科一名男性工作人員拒絕回應記者的提問,一再聲稱:此案已由市政府統一協調處理,具體牽頭負責人是市政府副秘書長鄧勇。
接到記者電話,鄧勇一開始說此事不歸他管,后透露目前政府已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表示將依法解決此案糾紛。
10月22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荊州金利屋公司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并提供了荊州市國土資源局10月9日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在撤銷裁決申請書中,荊州市國土資源局認為,仲裁庭遺漏了關鍵證據,即“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基地”于2014年7月3日出具的《關于建筑物凈空報建的審核書》(沙市機場建凈字(2014)第10號),其內容載明,同意在荊沙大道和板橋南路交界處地區(即荊城一品項目所在地)建設建筑物,頂點高度不超過56米。
此外,荊州市國土資源局還認為,仲裁庭沒有依法調查收集關鍵證據、未核實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記錄人員沒有在庭審筆錄上簽名及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不管航空部門出具報建審核書怎么說,規劃部門給的意見就是不能高于45米,與最初《出讓合同》相違背。”陳進坤說。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將繼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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