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控規通則”修改后規定,住宅小區停車應以地下為主,地下停車位占比不小于75%,地面停車位不得占用小區公共綠地;住宅小區沿街商業、辦公的停車應單獨按標準配建,并就近設置。
合肥市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請第三方機構復核住宅“日照分析報告”,保障居民“陽光權”;容積率大于1.5的小區,要設架空層,并且設計風格要跟小區保持一致;每套住宅陽臺不能超過2個……昨日,合肥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上,《合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試行)》修改內容獲原則通過,合肥市市長張慶軍要求將修改內容和原文件一并放到網上,“在更大范圍內征求意見,征求更大范圍的修改意見。”
【高度】
鼓勵建設18層以下中高層建筑
合肥市規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合肥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試行)》于2013年7月1日開始實行,當時對于高層住宅建筑間距做出要求時,主要是考慮到住宅的通風、采光、日照要求,在建筑間距的制定上結合最小間距和遮擋建筑高度的倍數兩個因素。比如,“控規通則”中規定,建筑正向重疊長度大于40米的,間距應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6倍。
現階段,合肥不少小區都采用的是高層建筑,30層以上的住宅數量不少。合肥市規劃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規劃實踐中出現了兩類現象:一類是住宅全部設計為高層,一類是高層加低層,而18層以下建筑設計較少,“對居住品質和城市景觀影響較大。”
為優化城市天際線,形成錯落有致的城市建筑風景線,此次對“控規通則”的修改內容中,鼓勵設計18層以下中高層建筑。
對于中高層住宅建筑的間距按照18層來區分控制,對南側地上建筑層數在18層以下的(建筑高度小于54米),要求間距不得小于30米;對18層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米),要求間距不得小于40米,并實行遮擋建筑的高度倍數控制。
【容積率】
容積率大于1.5要建架空層
修改后的“控規通則”,對架空層的內容也做了調整。其中規定,容積率大于1.5的住宅小區應設置架空層,用作通道,布置綠化小品,提供居民休閑、交流的場所,架空層與住宅小區內部環境一體化設計。
在容積率計算方面,地下室的建筑面積不計;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5米的不計;結構轉換層、設備層兼作避難層的,扣除樓梯、電梯等交通空間后,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設備層兼作避難層的,其結構層高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4.5米。
【飄窗】
飄窗“超標”要被計算面積
如果把飄窗做得太低、太大,打了飄窗的“擦邊球”,那就有可能會被計算面積。“控規通則”修改版規定:飄窗應突出外墻面,下方不應有樓(地)板的延伸,飄窗窗臺高度(窗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不應小于0.45米,結構凈高不應大于2.1米,進深(自外墻外緣至飄窗外邊線)不應大于0.6米。
當飄窗窗臺高度小于0.45米或進深大于0.6米,且飄窗窗臺上方空間的結構高度不小于2.1米時,挑出外墻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另外,對于空調機位等設備平臺,“控規通則”修改版規定則指出,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調外機等的設備平臺只限一個,且水平投影面積不應大于4平方米;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體式空調外機的設備平臺的數量不得超過居室(臥室、起居室、書房、餐廳等獨立的室內居住房間)個數,每個設備平臺水平投影面積不應大于1平方米。“超標”就要被計算面積。
【日照】
居民能獲得更多“陽光權”
住宅建成之后,市民計劃購買的房屋日照是不是充足、是否屬于采光不足樓層,不是靠感覺而來,而是通過了嚴格的計算而得來。
此次“控規通則”調整,合肥增大了“建筑日照”的計算范圍,新計算方法比目前的范圍擴大了1.65倍,不僅核算半徑擴大,連未來規劃建筑的遮擋也核算進去。這樣一來,居民能夠獲得更多“陽光權”。
另外,對于現階段日照已經低于國家現行標準的建筑,還要保證它的光照不能再減少,開發商在周邊開發建設,不能再減少現有住宅的日照時間。
日照足不足,請專業機構來核算
當市民對住宅采光問題有異議,如果讓開發商復核,難免有“包庇”嫌疑,而且市民對于復核結果也難以信服。
為了讓復核結果更客觀公正,合肥市計劃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邀請第三方機構對住宅日照情況進行復核。
“如果建筑本身采光不足,那毫無疑問開發商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張慶軍表示,另外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是,第三方機構也要非常負責,“一旦日后出現糾紛,證明是第三方機構復核不認真,那它也要承擔后果。”
據悉,合肥將公開選擇三家單位進行日照復核工作。
【車位】
拆遷安置房基本實現“一戶一車位”
“控規通則”修改后規定,住宅小區停車應以地下為主,地下停車位占比不小于75%,地面停車位不得占用小區公共綠地;住宅小區沿街商業、辦公的停車應單獨按標準配建,并就近設置。
對于拆遷安置房,則實現與普通住宅“平等待遇”,“拆遷安置房基本實現‘一戶一車位’,對于部分原地安置的,因為本身占地面積不大,很難做到一戶一車位,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安排。”張慶軍說。
“我還比較關心小區的充電樁建設。”張慶軍表示,現在新建住宅小區充電樁按照20%比例配備,以后安置房的充電樁建設也要納入規劃之中。
【陽臺】
每套住宅不得超過2個陽臺
“控規通則”修改之后不僅明確了建筑的層高,還對住宅的陽臺做了規定。
根據修改后的內容,居住類建筑結構層高不宜超過3.6米,商業、商務辦公、旅館業建筑、行政辦公等建筑結構層高不宜超過4.5米(大型商業除外)。
對于住宅的陽臺,規定每層陽臺(含各類形式的陽臺、露臺、入戶花園、空中花園、活動平臺等非公共活動空間)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應超過該層建筑水平投影面積的15%,進深不應大于2米,陽臺寬度不應大于陽臺所連居室開間寬度(限一個居室),每套住宅陽臺個數不應超過2個。
而對于非住宅的陽臺,則規定每層陽臺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該層建筑水平投影的10%,如超出,則超出部分應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屋頂】
建議高層建筑屋頂設太陽能發電站
高層建筑的屋頂,其實還能發揮更大的作用,那就是成為太陽能“屋頂發電站”。
盡管“控規通則”修改之后明確表示,目前合肥正在推廣高層建筑“屋頂光伏”,但是張慶軍表示其內容依然“不夠細致”。一直推動光伏產業的張慶軍表示,接下來對“控規通則”的再調整中,要拿出相關的細則。
另外,對于“控規通則”,張慶軍還建議不妨將修改版和原文件一并“曬”在網上,“在更大范圍內征求意見,征求更大范圍的修改意見。”不僅面向全社會對修改內容征集意見,也征集社會各界對原文件的修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