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烏魯木齊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對擅自改變建筑物規劃使用性質的,自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改變使用性質部分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罰款50元。
為了進一步制止烏市城鄉建設中無規劃許可擅自建設或不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以及在開發建設中要求變更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規劃條件的現象,《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載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要變更的,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條例》還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規劃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并自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處改變使用性質部分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擅自變更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將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處理。違法測量或被取消資質
針對部分測量單位非法虛增房屋面積等違法行為,《條例》做出了明確的處罰標準。《條例》規定,測量單位應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測量技術規范和規劃許可的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放線和竣工測繪,并對其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否則將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違規建筑責令限期拆除
對于部分無法拆除的違規建筑,《條例》規定,凡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出現下列情形的:違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進行整改的決定,繼續進行建設;
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有關禁止建設的強制性規定;非法占用城市規劃的公園、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占公共用地;違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的強制性內容,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等,將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 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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